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,树立良好的教风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有关管理条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1.严格执行《河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》。
2.教学事故包括由学校发现的教学事故和由学院发现的教学事故两种,无论何种情况,均应责成责任人写出检查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《河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》进行初步认定,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教务处。
3.如责任人对教学事故有异议者,允许当事人写出申述书,连同学院初步认定结果一同保送学校教务处。
4.学校对教学事故作出最终认定后,按学校认定结果,作出最终处理。
5.本规定按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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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5月10日